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案:刑事辩护律师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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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猥亵”也构成猥亵儿童罪——从
一起网络猥亵未成年人案,看刑事辩
护律师如何专业应对
很多人的认知里,“猥亵”似乎要伴随肢体接触——如果有人只是在网上聊聊天、打打视频,既不见面,也不碰触,能构成犯罪吗?
答案可能让不少人意外:能。
近期,广东辉耀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代理了一起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本文以此案为引,谈一谈网络猥亵犯罪的认定标准、量刑逻辑,以及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在其中能做什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以下均为脱敏表述。)
01
案件回顾:一场没见面的“网恋”,
如何走向判刑
本案被告人(化名)通过网络游戏平台结识一名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孩,互加好友后发展为“网恋”关系。在明知对方系未成年人后,仍以维持恋爱关系为由,通过微信视频等方式,哄骗女孩按照其要求裸露身体隐私部位、实施猥亵行为,并自行保存相关视频。

女孩的母亲察觉异常后及时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诱骗幼女通过网络视频暴露身体隐私部位,侵犯儿童人身权利,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其用于作案的手机被依法没收。
从结识到案发,两人始终没有线下见面——但法律没有因为“隔空”二字而网开一面。
屏幕另一端的风险,往往藏在日常的安静里。
02
法律解析:为什么“隔空”也构
成猥亵儿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023年6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的,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早在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无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隔空猥亵)等同线下犯罪追诉”的原则。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介绍,相关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已累计追诉此类犯罪三千余人。
结论很清晰:这类不接触身体的网络猥亵,被称为“隔空猥亵”。猥亵儿童罪的成立,不要求发生实际身体接触。行为人利用网络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同样触犯刑法、应当追责。
03
量刑逻辑:从宽情节为何被采
纳,“手段轻缓”为何未被采纳
本案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的,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同时,被告人系初犯、归案时刚成年不久、尚在校就读,法院对相应从轻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辩护人曾提出“本案系网络非接触式猥亵、手段相对轻缓、未对被害人造成身体实质性伤害”的意见,但法院未予采纳。法院认为:虽然本案没有直接身体接触,但综合在案证据,被害人的生理和心理均受到较大伤害,不属于手段显著轻微的情形。
这一细节正是刑事辩护的价值所在:辩护律师既要依法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也要理性评估每项意见的证据空间;最终量刑由法院综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裁量。
04
三个常见误区,先帮你排除
05
刑事律师提醒:这几个信号,
家长要留意
对家长:
• 留意孩子游戏与社交软件中的聊天对象,警惕“网恋”“处CP”“认哥哥姐姐”等常见话术;
• 告诉孩子:任何人要求裸露身体、拍摄私密照片或视频、进行“裸聊”,都必须拒绝并立刻告诉家长;
• 发现孩子突然害怕上网、频繁删除聊天记录、情绪反常,及时沟通,必要时报警并保存好相关证据。
对当事人及家属:
• 涉嫌此类犯罪的,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依法、冷静应对,切勿自行删除手机数据;
• 如实陈述、依法配合调查,同时通过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争取“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的准确认定。
辉耀简介
广东辉耀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位于广东地区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深耕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刑事部门负责人张玉君)。
在刑事案件中,本所坚持“事实、证据、法律”三位一体的精细化辩护:从侦查阶段的及时介入,到审查起诉阶段的量刑协商,再到审判阶段的法庭辩护,全程为当事人提供专业、负责的法律服务。
如您或您的亲友涉及刑事案件,欢迎通过本公众号留言或到所咨询,本所将依法为您提供专业分析与应对建议。
(隐私声明:本文所涉案例已作全面脱敏处理,不包含任何可识别当事人身份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本所严格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不公开披露任何可识别未成年被害人身份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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