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版‘藏猫猫’:当你的孩子突然消失

——解读《最高院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十一、十二条

作者:林晓、卢丽玲

      想象一下,一场家庭版的“藏猫猫”游戏正在上演,但不幸的是,这次的“猫猫”是未成年子女。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就像一个不太搞笑的裁判,确保游戏不会变得太过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如果有人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把孩子藏起来,另一方可以立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基本上是成年版的“寻宝游戏”!

【条文索引】

第十一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及抗辩事由处理】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子女一方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子女有合法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通过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律师解读】

      第十一条明确了在父母一方或其近亲属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形下,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权益,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则规定了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下,受害方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等。同时,如果行为人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情形为由主张其行为有合法理由,人民法院应指导其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变更抚养关系等方式解决问题。

      这两条法律规定确保了即使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我们也能通过合法的途径来保护每个人的权益,特别是最无辜的未成年子女。

【社会意义】

       这两条规定的核心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安全,防止因家庭纠纷而对他们造成的伤害。

       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减少了家庭内部的冲突和纠纷,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明确指出在存在严重问题时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避免采取非法手段,从而引导公众依法行事,合理解决家庭内部问题。

【我们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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