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解释二》施行后,“穿透合同相对性”行不通了?
——债权人追工程款,代位权才是正路
发包人不付钱,总包不去要,供应商、租赁商能不能直接找发包人要钱?直接回答:原则上不能。合同相对性不能随意突破。2026年6月3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下称《建工解释二》)进一步明确:接受转包、违法分包者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债权人要钱的正路是——代位权。本文以广东辉耀律师事务所经办的一起真实胜诉案件(已脱敏)为样本,拆解这条法定路径怎么走。


一、案件速览
三层债权链条:设备租赁公司(债权人)→ 建筑集团(总包)→ **科技公司(发包人)。
第一环:总包欠租赁公司设备租赁款3000余万元,经生效调解书确认,申请强制执行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第二环:发包人欠总包工程款,已经结算、部分到期(发包人自认);
第三环:总包怠于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租赁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提起代位权诉讼。
二、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判令发包人代总包公司向租赁公司清偿3000余万元,诉讼费、保全费由发包人负担。三个关键点:
债权人债权合法到期、次债务人债权已结算到期、债务人怠于行权——代位权构成要件齐备;
发包人收到执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仍与总包签订《委托代付协议》向案外人付款,属擅自支付,不能对抗债权人;
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主张扣减质保金及服务费约470万元,因付款期限已经届满,且无有效证据证明实际维修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三、律师评析:为什么不能“穿透”,代位权才是正路
(一)合同相对性是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供应商、租赁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原则上不能直接向其主张权利——这就是“不能穿透合同相对性”的法律含义
(二)《建工解释二》:关上一扇门,打开一扇窗
第6条: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通道关闭(原《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不再适用);
第7条:借用资质、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代位权规定,以出借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为由,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一句话:不能直接“穿透”,但要钱的路没有堵死——走代位权。
四、实务建议


债权人:先锁定“两头”债权证据,善用协助执行通知,收到“异议”及时提起代位诉讼,并以自身到期债权为限主张;
发包人: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后切勿再对外付款;以质量问题主张扣款,须有通知修复、鉴定结论、实际支出等证据支撑;
总包/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不仅可能被债权人代位“绕开”,还可能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得不偿失。
五、结语
《建工解释二》的施行,标志着建工领域权利救济从“适度突破合同相对性”,回归到“尊重合同相对性+法定代位权”的法治轨道。对广大供应商、租赁商、实际施工人而言,与其研究怎么“穿透”,不如把代位权这条法定路径用足、用好、用准。个案结果不代表同类案件结果,具体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
—— 广东辉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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