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高院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四条
作者:林晓、卢丽玲

想象一下,婚前或婚内,你把自己的爱巢登记到了另一半的名下,或者你们两个的名字一起闪耀在房产证上。然而,当爱情走到尽头,离婚的大幕拉开时,原来的赠与者如果想要房子,那怎么办呢?

【条文索引】
第四条【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情形下,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律师解读】
本条针对的是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双方名下的情况。当离婚的大幕拉开时,法院就会变身为超级计算器,综合考虑赠与的初衷、婚姻存续的时长、离婚的过错、双方的经济状况等等,最终决定房产的归属。而且,如果能证明对方玩了些欺诈或胁迫的把戏,那你作为赠与者可以大声要求撤销这个赠与,法院也会支持你。
这一条其实是把房产赠与列入彩礼这一个性质。退不退、退多少,得看你两个一起睡了多久,有没有小情人等。有个法官很粗俗的用夫妻“合唱”的次数来计算该不该退、该退多少,房产同理。

【社会意义】
这个条款的推出,主要是为了在离婚时解决房产赠与带来的头疼问题。不论是婚前甜甜蜜蜜地赠与,还是婚内为了爱的证明而转移房产,这种赠与行为在婚姻破裂时总会引发争执。法律通过这一条明确了离婚时如何处理这类房产,为解决这种纠纷提供了法律支撑。
【我们的服务】辉耀律师事务所:您身边的婚姻家事专家
无论您面临何种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团队都将以最专业的态度、最真诚的心,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在这复杂的社会中,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对每个人来说都至关重要。然而,生活中不可避免会遇到婚姻家庭方面的困扰和纠纷,如婚内财产协议、离婚协议、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这些问题往往牵动人心,处理不当更会给家庭成员带来深远的影响。此时,一个专业、细心、有同理心的律师团队将成为您最可靠的依靠。

我所由林晓律师、卢丽玲律师、刁泽玲律师、吕小玲组成的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团队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全面、专业、个性化的法律解决方案。其中卢丽玲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以及深厚的同理心,成为辉耀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律服务的杰出代表。
我们相信,法律服务不仅仅是解决问题的工具,更是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正义的重要手段。无论您面临何种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团队都将以最专业的态度、最真诚的心,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电话:0757-25552188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万科金域滨江广场二期18座42楼。